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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進出口貿易公司概况
香 港 進 出 口 貿 易 公 司 擅 長 採 購 服 裝、玩 具、電 子 產 品 及
其 他 製 成 品。採 購 活 動 可 分 為 三 大 類:1) 採 購 香 港 生 產
的 貨 品;2) 採 購 區 內 各 地 的 貨 品 以 作 轉 口;3) 從 一 個
國 家 採 購 貨 品 直 接 運 往 第 三 地,毋 須 經 過 香 港。
香 港 貿 易 公 司 的 進 口 業 務 主 要 是 以 代 理 或 經 銷 商 的
形 式 從 事 分 銷。這 些 貿 易 公 司 通 常 專 注 於 某 一 領 域 或
某 類 產 品,代 表 一 個 或 多 個 牌 子,業 務 地 域 範 圍 一 般 包
括 香 港、內 地 ( 或 部 分 地 區 ) 或 亞 洲 其 他 國 家。分 銷 的
產 品 主 要 是 醫 療 設 備、建 築 材 料、機 械、藥 品 等 工 業 製 品。
貿 易 公 司 大 多 會 為 其 客 戶 提 供 付 運 服 務,但 亦 有 一 些
客 戶 選 用 自 己 的 貨 運 代 理 及 承 運 商。儘 管 大 部 分 產 品
需 要 快 速 付 運,但 不 少 出 口 商 仍 擁 有 倉 儲 設 施。對 某 些
出 口 商 尤 其 是 耐 用 品 出 口 商 來 說,此 舉 可 以 保 證 有 存
貨,隨 時 可 付 運。對 服 裝 而 言,通 常 是 暫 時 存 放,以 便 發 現
次 品 時,可 以 迅 速 補 貨。
香 港 貿 易 公 司 的 一 大 特 點 是 對 生 產 活 動 的 介 入 頗 深,即
使 通 常 是 外 判 的 實 際 生 產 亦 是 如 此。由 此 可 見,隨 著 生
產 周 期 縮 短 ( 特 別 是 服 裝 ),交 貨 期 限 越 來 越 緊,而 且
訂 單 貨 量 日 漸 縮 小,但 產 品 種 類 卻 不 斷 增 多。貿 易 公 司
可 以 通 過 向 供 應 商 的 工 廠 轉 移 生 產 技 術,以 及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生 產 瓶 頸,從 而 趕 及 在 限 期 交 貨。
有 些 貿 易 公 司 仍 然 經 營 傳 統 的 業 務,只 為 買 家 和 賣 家
穿 針 引 線。為 提 高 競 爭 力,不 少 貿 易 公 司 乾 脆 購 入 貨 物,承
擔 尋 找 買 家 以 及 安 排 貿 易 融 資、付 運 等 風 險。越 來 越 多
貿 易 商 為 客 戶 提 供 增 值 服 務,包 括 設 計 及 製 作 貨 辦。雖
然 實 際 生 產 仍 是 外 判,但 是 貿 易 公 司 在 品 質 控 制 和 生
產 工 程 等 方 面 對 生 產 的 介 入 明 顯 增 加。
隨 著 鄰 近 低 成 本 地 區 ( 尤 其 是 中 國 內 地 ) 的 製 造 業
生 產 能 力 擴 大,加 上 相 關 支 援 服 務 日 漸 發 展,貿 易 公 司
越 益 增 加 離 岸 採 購 活 動,將 貨 品 在 國 際 市 場 銷 售。這 些
貨 品,有 些 經 香 港 轉 運,有 些 則 不 經 香 港 直 接 付 運。這 種
貿 易 稱 為 離 岸 貿 易,並 無 計 入 香 港 的 貿 易 統 計 數 字 之
內。
轉 運 及 直 接 付 運 的 迅 速 發 展 是 由 多 項 因 素 導 致。以 中
國 內 地 為 例,隨 著 生 產 工 序 逐 漸 成 熟,並 可 以 進 行 現 場
檢 驗,許 多 產 品 已 毋 須 在 香 港 作 進 一 步 加 工,包 括 最 後
裝 配、包 裝 及 品 質 控 制 等。採 用 直 接 付 運 還 是 轉 運,主 要
視 乎 有 沒 有 具 成 本 效 益 及 可 靠 的 運 輸 服 務。中 國 貨 運
代 理 業 的 開 放、港 口 的 發 展 及 貨 物 處 理 設 施 的 改 進,均
令 更 多 貨 物 可 以 從 內 地 直 接 付 運。
服 務 提 供 者
香 港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公 司 一 般 規 模 細 小,平 均 約 有 5 名
僱 員,而 員 工 超 過 100 名 的 公 司 大 概 只 有 270 家。進 出
口 貿 易 公 司 可 分 為 三 類:
「左 手 交 右 手」的 貿 易 商:以 數 量 計,這 些 貿 易 公 司 在 業 內
佔 主 導 地 位,他 們 主 要 為 買 家 與 賣 家 配 對,在 整 個 過 程
中 沒 有 多 大 增 值。這 些 公 司 採 購 時 直 截 了 當,通 常 在 內
地 或 香 港 尋 找 貨 品,然 後 主 要 運 往 西 方 國 家。他 們 的 競
爭 優 勢,在 於 得 到 供 應 商 提 供 低 成 本 的 貨 品,以 及 對 區
內 貨 源 瞭 如 指 掌。
提 供 若 干 增 值 服 務 的 貿 易 商:現 時 不 少 貿 易 公 司 為 其
供 應 商 採 購 原 材 料,並 為 這 些 物 料 提 供 融 資。他 們 通 常
使 用 客 戶 開 出 的 信 用 證 作 為 擔 保,為 其 採 購 訂 單 融 通
資 金。其 他 公 司 則 與 多 間 工 廠 建 立 外 判 關 係,對 後 者 的
生 產 管 理 ( 包 括 品 質 控 制 ) 有 很 大 的 控 制 權。
提 供 高 增 值 服 務 的 貿 易 商:在 一 些 情 況 下,貿 易 公 司 為
其 傳 統 業 務 進 行 高 增 值 活 動,不 再 受 出 口 商 的 框 框 所
限。例 如,有 些 企 業 為 供 應 商 的 工 廠 設 計 並 生 產 零 部 件,以
供 生 產 製 成 品,再 作 出 口。這 些 企 業 的 增 值 大 部 分 來 自
其 設 計 隊 伍,而 其 競 爭 優 勢 在 於 有 能 力 設 計 備 受 目 標
市 場 歡 迎 的 產 品。
香 港 進 出 口 公 司 的 營 商 環 境 已 發 生 改 變,傳 統 企 業 正
面 對 利 潤 不 斷 收 縮 及 越 來 越 多 客 戶 與 生 產 商 直 接 洽
談 業 務 的 挑 戰。因 此,他 們 不 得 不 將 成 本 壓 至 最 低,或 者
嘗 試 提 供 增 值 服 務。
小 型 和 大 型 貿 易 公 司 的 運 作 截 然 不 同。小 型 企 業 通 常
擅 長 將 外 國 貨 品 銷 往 內 地,大 多 數 會 專 注 於 某 個 領 域,例
如 醫 療 設 備,並 擔 任 外 國 牌 子 的 代 理 或 分 銷 商。大 型 企
業 的 強 項 在 於 從 區 內 採 購 產 品,他 們 大 多 擁 有 地 區 性
甚 或 全 球 性 採 購 網 絡,而 且 不 會 專 門 經 營 某 類 產 品。
服 務 輸 出
香 港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主 要 以 離 岸 買 賣 貨 品 的 形 式 對
外 輸 出 服 務。由 於 香 港 擁 有 鄰 近 內 地 之 利,以 及 香 港 的
生 產 基 地 已 北 移 ( 尤 其 是 珠 江 三 角 洲 ),因 此 內 地 是
大 部 分 離 岸 貿 易 的 來 源。隨 著 香 港 生 產 商 將 生 產 活 動
分 散 至 其 他 低 成 本 國 家,預 料 離 岸 貿 易 的 模 式 將 會 追
隨 這 一 發 展 趨 勢。
2001 年,香 港 貿 易 相 關 服 務 輸 出 達 1,060 億 港 元,佔 服
務 輸 出 總 值 的 32.7%。中 國 內 地 佔 香 港 貿 易 相 關 服 務
輸 出 總 值 超 過 30%。
業 界 發 展 及 市 場 前 景
中 國 內 地 市 場
在 短 短 20 年 間,中 國 內 地 成 為 美 國 及 其 他 發 達 國 家 輕
工 產 品 的 主 要 供 應 地,港 商 在 內 地 製 造 業 的 大 量 投 資
對 此 有 很 大 貢 獻。內 地 的 工 廠 不 論 是 否 香 港 投 資,現 已
成 為 香 港 貿 易 商 的 主 要 產 品 來 源。
據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約 64% 海 外 買 家
通 過 香 港 貿 易 公 司 採 購 中 國 內 地 產 品。由 於 香 港 地 理
位 置 優 越,基 建 設 施 完 善,港 商 熟 悉 國 際 貿 易,加 上 法 律
制 度 健 全,因 此 通 過 香 港 採 購 較 為 方 便 可 靠。基 於 這 個
原 因,約 97% 海 外 採 購 代 理 在 香 港 設 立 辦 事 處,以 在 廣
東 採 購 中 國 內 地 產 品。
在 加 入 世 貿 後,內 地 的 國 際 貿 易 有 所 擴 大,應 會 為 港 商
帶 來 更 多 生 意。內 地 加 入 世 貿 3 年 後,貿 易 公 司 ( 包 括
內 地 產 品 的 出 口 商 及 外 國 貨 品 的 進 口 代 理 ) 可 獲 全
面 的 貿 易 權。雖 然 隨 著 外 國 公 司 亦 可 直 接 進 入 中 國 市
場,香 港 貿 易 公 司 將 面 對 越 來 越 大 的 威 脅,不 過 香 港 優
越 的 基 建 設 施 和 貿 易 支 援 服 務 有 助 香 港 繼 續 保 持 優
勢。
珠 江 三 角 洲 是 內 地 主 要 的 經 濟 動 力 之 一,也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生 產 基 地 之 一,2002 年 GDP 超 過 1,100 億 美 元。香
港 處 理 珠 三 角 約 八 成 的 進 口 和 出 口。香 港 與 珠 三 角 進
一 步 整 合 將 產 生 協 同 效 應,為 各 類 貿 易 相 關 服 務 帶 來
需 求。再 者,珠 三 角 消 費 者 的 收 入 不 斷 提 高,將 為 香 港 貿
易 商 帶 來 大 量 銷 售 機 會。
從 1999 年 初 起,中 國 授 予 眾 多 國 內 私 營 企 業 外 貿 經 營
權。此 舉 將 使 更 多 內 地 公 司 與 海 外 買 家 直 接 接 觸,有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的 中 介 地 位。但 另 一 方 面,香 港 貿 易 商 亦 有
更 大 市 場 空 間,可 以 引 進 更 多 增 值 服 務,在 競 爭 中 保 持
領 先 優 勢。2003 年 1 月,中 國 發 布 《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為 外 商 進 入 內 地 外 貿 領 域
創 造 大 量 商 機。
地 區 貿 易 樞 紐
除 中 國 內 地 外,亞 洲 其 他 國 家 迅 速 工 業 化 亦 使 香 港 貿
易 商 的 採 購 網 絡 大 為 擴 闊。他 們 可 以 從 更 多 的 供 應 商
中 選 購 零 部 件 及 產 品。此 外,港 商 也 是 在 亞 洲 推 廣 無 國
界 生 產 概 念 的 先 鋒,他 們 可 以 將 客 戶 的 訂 單 外 判 予 成
本 效 益 最 佳 的 地 區 的 工 廠。這 些 優 勢 大 大 增 強 香 港 貿
易 商 在 世 界 市 場 的 競 爭 力,使 他 們 可 以 將 生 產 周 期 由
幾 個 月 縮 短 至 3 星 期,即 使 貨 量 頗 大 的 訂 單 也 不 成 問
題。由 於 買 家 傾 向 發 出 貨 量 較 小 的 訂 單,並 要 求 縮 短 交
貨 時 間,以 應 付 市 場 潮 流 的 急 劇 變 化,因 此 快 速 回 應 能
力 是 重 要 的 競 爭 優 勢。
香 港 是 區 內 最 佳 的 採 購 中 心 之 一,港 商 對 在 中 國 內 地
及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的 地 區 性 採 購 活 動 十 分 熟 悉。香
港 將 中 國 內 地 與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聯 繫 起 來。香 港 的 貿 易
公 司,尤 其 是 大 企 業,可 以 在 採 購 原 材 料、選 擇 產 地、監 督
生 產 過 程、處 理 物 流 以 及 在 全 球 推 廣 產 品 等 方 面 發 揮
控 制 中 心 的 作 用。今 後 區 內 貿 易 體 制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化,包
括 成 立 中 國 —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將 推 動 亞 洲 區 內 貿
易 持 續 發 展。
全 球 舞 台
香 港 貿 易 商 都 知 道,要 保 持 競 爭 力,就 必 須 參 與 生 產 過
程 的 前 端 及 後 端,以 提 高 增 值 能 力。在 前 端 方 面,不 少 貿
易 公 司 正 從 事 設 計 及 工 程 等 工 作,而 在 後 端 方 面,則 負
責 測 試、包 裝、付 運、市 場 推 廣 及 分 銷。如 何 在 這 兩 方 面 做
到 及 時 回 應 而 不 必 保 持 大 量 庫 存,是 對 香 港 貿 易 商 的
一 大 挑 戰。
再 者,貿 易 商 喜 歡 集 結 在 一 個 城 市。由 於 香 港 擁 有 大 量
貿 易 公 司,在 目 前 電 子 商 貿 快 速 發 展 的 環 境 下,香 港 進
出 口 業 可 以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扮 演 全 球 整 合 者 的 角 色。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根 據 CEPA 規 定,香 港 企 業 可 以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外 貿 公
司,而 且 沒 有 地 域 限 制。港 商 在 申 請 前 3 年 的 年 均 對 內
地 貿 易 額 由 不 低 於 3,000 萬 美 元 降 至 不 低 於 1,000
萬 美 元,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由 5,000 萬 元 人 民 幣 降 至
2,000 萬 元 人 民 幣。
若 外 貿 公 司 在 中 西 部 地 區 設 立,申 請 前 3 年 的 年 均 對
內 地 貿 易 額 由 不 低 於 2,000 萬 美 元 降 至 不 低 於 500
萬 美 元,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由 3,000 萬 元 人 民 幣 降 至
1,000 萬 元 人 民 幣。
隨 著 內 地 崛 起 成 為 多 類 產 品 的 全 球 主 要 生 產 基 地,有
意 從 內 地 採 購 的 外 國 買 家 與 日 俱 增。與 此 同 時,內 地 迅
速 工 業 化、人 民 日 趨 富 裕,市 場 對 進 口 工 業 製 品 及 消 費
品 的 需 求 亦 大 增。由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貿 易 及 採 購 活 動 實
力 雄 厚,兼 且 在 內 地 具 有 先 行 者 的 優 勢,因 此 港 商 大 有
條 件 協 助 外 國 公 司 在 內 地 進 行 採 購,以 及 管 理 分 銷 業
務。
在 CEPA 實 施 前,由 於 市 場 准 入 的 門 檻 甚 高,很 少 香 港 公
司 能 夠 直 接 在 內 地 從 事 外 貿 服 務。即 使 充 任 外 國 品 牌
產 品 在 大 中 華 地 區 獨 家 代 理 及 分 銷 商 的 香 港 貿 易 公
司,仍 須 付 款 予 內 地 業 務 許 可 證 持 有 人,才 得 以 克 服 海
關 及 其 他 法 律 上 的 掣 肘。
在 CEPA 實 施 後,申 請 前 3 年 年 均 對 內 地 貿 易 額 在 1,000
萬 美 元 以 上 的 香 港 貿 易 商,可 以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外 貿
公 司。根 據 這 些 條 件,估 計 香 港 約 有 1,200 家 貿 易 商 受
惠。
隨 著 港 商 獲 准 在 內 地 從 事 進 出 口 貿 易,以 及 提 供 批 發
和 佣 金 代 理 服 務,他 們 在 爭 取 國 際 品 牌 產 品 的 代 理 及
分 銷 權 時,將 有 更 大 的 議 價 能 力,而 香 港 作 為 內 地 市 場
貿 易 平 台 的 地 位,亦 可 因 此 得 到 增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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