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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报关、结关和清关?



什么是报关、结关和清关?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

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补偿贸易的报关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6. 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7.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8.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9.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10.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11.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12.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3.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进出口货物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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